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黃濬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賢明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