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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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林秀霞 聲請人 曾茗琮 上列2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仁全 相對人 李慧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慧心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約定有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25萬元、清償日期為102年1月15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50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芳寶││155│建│00│14│60.00│1/36││├──┼───┼────┼────┼────┼────────┼─┼──┼──┼──────┼─────────┼──────┤│002│彰化縣│芳苑鄉│芳寶││156│建│00│04│51.00│1/24││├──┼───┼────┼────┼────┼────────┼─┼──┼──┼──────┼─────────┼──────┤│003│彰化縣│芳苑鄉│芳寶││157│建│00│09│55.00│1/24││├──┼───┼────┼────┼────┼────────┼─┼──┼──┼──────┼─────────┼──────┤│004│彰化縣│芳苑鄉│芳寶││159│建│00│09│55.00│1/12││└──┴───┴────┴────┴────┴────────┴─┴──┴──┴──────┴─────────┴──────┘┌─────────────────────────────────────────────────────────────┐│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彰化縣芳苑鄉平│彰化縣芳苑鄉芳│3層鋼筋混凝土│1層,88.09;2層,98.61││全部│││││上巷12號│寶段159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98.61;騎樓,6.││││││││││15;合計29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