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30號聲請人 杜世敏 訴訟代理人 張惠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3DK013376│股票│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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