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涂和林代理人劉韋廷律師
江皇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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