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瑞泓工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 忠孝東 │95年7月19日│127,638元│0000000││││ 鄭文雄 │路分行│││││├──┼─────────┼─────────┼───────────┼─────────┼────────┼──┤│002│重威企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信義分│95年7月19日│180,999元│0000000││││ 廖永源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