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林慶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