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4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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