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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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哲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哲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充「安全帽
1頂(價值約新臺幣2,0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哲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簡字第463號、
108年度簡字第2359號、109年度簡字第7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4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16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甲案),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甲案執行完畢後,嗣接續執行另案徒刑,並於109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假釋再經撤銷,且甲案復與另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惟均不影響甲案先前業已執行完畢之認定,有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茲參照。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縱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尚與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屬不當;又被告尚有數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益徵其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然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竊得安全帽1頂業由告訴人 古延宗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頁),危害稍減,兼衡其犯罪手段、所竊財物價值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件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其犯罪所得,惟既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831號被告王哲龍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哲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9日5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徒手竊取古延宗置於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古延宗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安全帽1頂,而悉上情(安全帽已發還予古延宗)。
二、案經古延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哲龍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古延宗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擷取畫面7張及照片2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檢察官丁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