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周晨凰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3/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3752元及專案補貼款33790元共計新臺幣47542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