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55號原告 黃霈仁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 律師被告 黃為鏗 址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6樓
吳以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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