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訓練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38號上訴人 陳俞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東南亞空中巴士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訓練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7,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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