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04號原告 宋全宏 被告 宋全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9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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