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被告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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