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