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95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②新台幣伍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①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②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①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②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