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18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用印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