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95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②新台幣參拾萬伍仟捌佰零捌元、③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①②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③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五一、②③四點五八計算計算之利息,暨①②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③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