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152號聲請人 賴韻如
賴怡如 相對人 黃美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選任 林麗月 為受監護宣告人黃美貴辦理本院一一0年度家補字第九四0號遺產分割訴訟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韻如、賴怡如均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美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而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之配偶 賴正成 於108年2月4日死亡,遺有不動產等之財產,聲請人賴韻如訴請就被繼承人賴正成之遺產為遺產分割,由鈞院110年度家補字第940號案件受理在案,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賴昱仁 亦為繼承人,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爰聲請選任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妯娌林麗月(女、43年2月17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辦理上開遺產分割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影本)等為證。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書證為證,而相對人之子賴昱仁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198號選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亦有該民事裁定(影本)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另就被繼承人賴正成之遺產分割訴訟現繫屬本院審理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家補字第940號遺產分割案件之索引卡查核無誤,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之子賴昱仁既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2人亦同為被繼承人賴正成之繼承人,關於本院110年度家補字第940號遺產分割訴訟,如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顯然利益衝突,是相對人之子賴昱仁依法不得代理相對人,聲請人聲請為上開訴訟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茲審酌關係人林麗月為相對人之妯娌,其亦出具同意書 陳明 願擔任特別代理人,是本院認由關係人林麗月擔任相對人辦理本院110年度家補字第940號遺產分割訴訟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