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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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849號聲請人株式會社千代田組法定代理人綱一成非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 鈴木雅 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株式會社千代田組」經日本主管機關核發之「最新」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上開資料需經日本東京法務局所屬公證人出具公證書,並經我國駐日單位(即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出具認證書證明公證人簽章屬實;若聲請人經我國認許,併應提出認許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鈴木雅也之入、出境資料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提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若經本國認許,併應提出認許登記資料)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報具體指明聲請人及相對人歐帝雅科技有限公司、鈴木雅也之合法「送達」住所暨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提出之「NOTARIALCERTIFICATE(公證書)」、「日文履歷事項全部證書」、「日文印鑑證明書」之全部完整中文譯文。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