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票字第 2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票字第 2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845號聲 請 人 葉時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振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表明請求之利率究為6%?或為16% ?(聲請事項載明請求利率為6%,然110 年11月9 日陳報狀之附表記載為16%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