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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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毒偵字第二四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該案所查扣海洛因(驗餘淨重○.○八五公克),經送驗確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檢驗前淨重○.○九八公克,檢驗後淨重○.○八五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六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足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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