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債權人鳳林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昭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炳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炳聰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計算式,㈡債權人鳳林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㈢債務人王炳聰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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