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3號上訴人 連松雄 即原告 連文正
連秋真 上訴人與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等間因107年度醫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790元(1,427,790+1,000,000+1,000,000=3,427,7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但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上訴審駁回後,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逕為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