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27號聲請人方文正相對人馬萬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6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8日│089126││├──┼───────┼────────┼─────────┼─────────┼───────┼─────┤│002│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3年12月27日│103年12月28日│089127││├──┼───────┼────────┼─────────┼─────────┼───────┼─────┤│003│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4年1月27日│104年1月28日│089128││├──┼───────┼────────┼─────────┼─────────┼───────┼─────┤│004│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4年2月27日│104年2月28日│089129││├──┼───────┼────────┼─────────┼─────────┼───────┼─────┤│005│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8日│089130││├──┼───────┼────────┼─────────┼─────────┼───────┼─────┤│006│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4年4月27日│104年4月28日│089131││├──┼───────┼────────┼─────────┼─────────┼───────┼─────┤│007│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8日│089132││├──┼───────┼────────┼─────────┼─────────┼───────┼─────┤│008│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4年6月27日│104年6月28日│089133││├──┼───────┼────────┼─────────┼─────────┼───────┼─────┤│009│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8日│089134││├──┼───────┼────────┼─────────┼─────────┼───────┼─────┤│010│103年10月27日│10,000元│104年8月27日│104年8月28日│089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