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65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黑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相對人黑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義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