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89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一萬元,由具保人乙○○、丙○○先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等件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