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睿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睿軒自民國107年5月7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睿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6、2、
3項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有其自白,並有扣案手機內容的照片、毒品為證,其所犯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虞,經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裁定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惟被告覓保無著,本院受命法官認有逃亡之虞,自民國107年2月13日起裁定執行裁定羈押在案。
三、惟被告黃睿軒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士簡字第55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6年11月6日確定,以107年度簡字第4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3月23日確定,以107年度簡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3月31日確定,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本院同意借撥執行,嗣經本院同意借撥而於107年5月7日發監執行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5月2日 士檢清 執己107執助494字第1079020587號函、107年5月2日士檢清執己107執47字第1079020498號函、107年5月2日士檢清執己107執助525字第1079020586號函影本各乙份,同署107年執助己字第494號、107年執助己字第525號、107年執己字第4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
3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自107年5月7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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