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鄭貽欣」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貽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鄭貽欣」之記載,顯係「鄭貽馨」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