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債權人冠藝11號作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柏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志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志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洪志俊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