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被告 林萑楨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及種植之農作等拆除、騰空,返還土地予原告;㈡、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291元,暨111年10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169元之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核之聲明㈠之請求應以所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791,4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00元/㎡×預估請求土地面積15,582.9㎡=7,791,450元】;聲明㈡之請求則係附帶於㈠請求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91,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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