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陳秀方
朱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渢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4,644元【原告二人就台南市永康區三民段1173、1175、1177、117
8、1182、1190、1193、1194、1237、0000-0000、0000-0000、1
264、1267、1274、2021、2023等23筆地號土地經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合計約322.858平方公尺,上開23筆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7,600元,此部分土地現值為5,682,301元;原告二人就同段1179地號土地經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合計約0.355平方公尺,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600元,此部分土地現值為2,343元;因此,原告二人就訴訟標的之24筆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應為5,684,644元(5,682,301+2,343=5,684,64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