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象頭溫泉健身會法定代理人 王進卿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35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表:
系爭土地面積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共392.14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209頁複丈成果圖),據此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80,350元【計算式:2,500(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108年公告現值)×392.14=98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