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266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陳岳被告 周錦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