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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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書婷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書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書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5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87號、第9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七月、五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4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5號、第296號、第1212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十月、七月確定,此部分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後(共計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受刑人於101年4月2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3月1日,累進縮刑3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1月2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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