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政達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民國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之工作薪資收入及102年度至103年度之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情形,但無102年、103年之薪資情形,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20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另請將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詳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聲請人稱每月須負擔房貸10,000元,據實說明系爭房屋每月所需繳納貸款數額為何、所有權誰屬、每月分攤金額如何算出、聲請人繳納貸款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系爭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三)查聲請人之母親 謝金惠 現年58歲(00年0月0日生),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工作而須聲請人扶養之情,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父親及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之扶養費用?
(四)提出受扶養親屬 蔡心蓓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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