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告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茗登興業有限公司、 張漢宇 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