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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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啟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表所示事項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古秋梅附表:
應補正事項資料:
⒈提出與最大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協商成立之全部資料
及證明文件。並釋明協商成立後,何時起毀諾未依約履行?其原因為何?⒉陳報97年1月至8月之收入明細。
⒊釋明何時自振好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離職。
⒋釋明 曾美玉 何時發現罹患系統性紅斑性狼瘡。
⒌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⒍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之所得總額(請扣除聲請
人自己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並請列出計算式並提出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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