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97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孫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二)新台幣陸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三)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四)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五)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