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有期徒刑10月(恐嚇取財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軍上訴字第17號判決上訴駁回,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部分,上訴第三審後,復經最高法院以
104年度台上字第3748號判決上訴駁回;另因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62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1年,應予更正)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0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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