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錢燕┌───────────────────────────────────────────────────────┐│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天祺興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7年1月20日│5,667元│KD0000000│││││明南路分行│││││├──┼─────────┼─────────┼───────────┼────────┼────────┼──┤│002│ 張耀吉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北│97年1月20日│11,983元│GX0000000│││││屯分行│││││├──┼─────────┼─────────┼───────────┼────────┼────────┼──┤│003│天祺興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6年12月20日│9,700元│KD0000000│││││明南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