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719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所明定。其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13條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未記載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經本院民國97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