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告乙○○
丙○○甲○○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告戊○○
(現羈押於桃園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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