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9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95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郭振隆
黃鴻穎 范政彬 唐文甫 周鴻振 呂理瑄 陳建成 張寶明 甲○○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乙○○
劉芷伶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等起訴時間先後順序及歷次陳報內容不一,致本院先後分案為94年度附民字第329號、9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及95年度附民字第250號三件案號,惟此三件實乃互為補充關係,均屬同一請求,業據原告等具狀陳明在卷,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裕仁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