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秉豐選任辯護人周德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龔秉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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