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46年4月27日報經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98證他字第151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7冊第19頁第656號)。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9屆第12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原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一條││台灣糖業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加│台灣糖業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加││強本公司及所屬單位職工福利事業之推│強本公司及所屬單位職工福利事業之推││行,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行,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特設置「財團法人│員會組織準則規定,特設置「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台灣糖業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稱本會)」。│├──────────────────┼──────────────────┤│第七條│第七條││本會之任務如下:│本會之任務如下:││一、職工福利事業之規劃、審議、推│一、職工福利事業之規劃、審議、推││進及督導事項。│進及督導事項。││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分配│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分配││及動用事項。│及動用事項。││三、福利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事│三、福利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事││項。│項。││四、本會及各事業年度工作計劃暨預│四、本會及各事業年度工作計劃暨預││算及年度工作報告暨決算之審議│算及年度工作報告暨決算之審議││事項。│事項。││五、台灣糖業公司所屬各單位職工福│五、本會所屬各區域福利分會職工福││利之指導事項。│利之指導事項。││六、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六、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第九條│第九條││本會為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得於本公司各│本會為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得依縣市行政││單位設立福利分會及職工福利社,其組│區域設立福利分會組織及職工福利社,││織章程另訂之。│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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