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請人 鍾錦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陳鳳英 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鍾陳鳳英與聲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57號民事裁定准予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聲請人對其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起訴,然相對人已就假處分之標的提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82號受理,此亦經本院查閱該事件卷宗確認屬實,是相對人顯已提起本案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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