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4號上訴人 陳星文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被上訴人 吳裴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曾家貽」之記載,應更正為「羅詩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