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78號上訴人 吳金昭 被上訴人 吳崔鳳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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