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方惠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等,其訴訟標的價額,聲明第1項應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數額),聲明第2項應為2,252,360元(因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人所得受之利益),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惟原告繳納裁判費84,259元,溢繳11,385元,爰依聲請裁定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11,385元。至原告雖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而撤回前開第1項聲明,惟此部分之裁判費,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辦理,並非本件聲請案審酌之範圍,併附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