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啟唐選任辯護人顧定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啟唐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高啟唐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現被告因另犯殺人未遂等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已自109年10月14日起執行乙節,有卷附押票、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現經執行之有期徒刑刑罰處分,即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起即109年10月14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黃依晴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